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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起诉助力维权 当事人送锦旗致谢
时间:2024-03-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我驾驶的电动轮椅车被一辆小车撞翻了,肇事车主报了保险后,就不管我了。我是残疾人,也是低保户,没钱请人打官司,也没钱治伤,没办法了,请检察院主持公道。”陈某某第一次与修水县检察院检察官微信通话时绝望地说道。


“司法为民办实事 检察救助显温情”



1976年出生的陈某某,女,初中文化,身患渐冻症致壹级残疾,无劳动能力,系低保户,因治病积欠高额债务,生活十分困难。2023年1月份的一天,陈某某驾驶的电动轮椅车与王某某驾驶的小型车相撞,经认定王某某需对该次交通事故负全责。遭遇交通事故后,陈某某辗转修水县第一人民医院、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以及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治疗。2023年7月21日,经司法鉴定,陈某某双眼视力下降(矫正视力均为0.15)评定为七级伤残,轻度复视评定为十级伤残,造成医疗费、护理费、司法鉴定费等各类经济损失共计40万余元。这突如其来的变故,使得陈某某的生活雪上加霜。







鉴于陈某某行动能力受限、法律知识不够、经济条件困难,诉讼能力不足,修水县检察院依法受理此案,办案检察官第一时间询问当事人了解案情,及时固定证据,积极协助其申请法律援助,帮助函调肇事车辆的保险信息,于2023年8月16日作出支持起诉决定,并向县法院送达支持起诉意见书,出庭参加陈某某诉王某某及某保险公司修水支公司的一审庭审活动,持续跟进二审判决结果以及被告履行生效判决情况。另外,还依法对其进行司法救助,向其发放了12000元司法救助金。通过修水县检察院“如我在诉”般的法律服务,陈某某维权成功,最终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2日判决驳回某保险公司修水支公司的上诉,维持修水县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某保险公司修水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陈某某赔偿386818.84元(一审时,陈某某考虑自己行动不便,为了减少诉累,当庭表示愿意放弃轻度复视十级伤残赔偿诉请),被告王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陈某某赔偿1023.80元。



“怀爱民之心 办利民之事”



如今,陈某某的后续治疗费有了着落。她十分感激地给修水县检察院和承办检察官送来“司法为民办实事 检察救助显温情”、“怀爱民之心 办利民之事”、“廉洁执法深得民心 排忧解难胜似亲人”三面锦旗,以感谢修水县人民检察院及该院干警对她的帮助。



“廉洁执法深得民心 排忧解难胜似亲人”

近年来,修水县检察院牢固树立为民司法理念,充分发挥民事支持起诉职能,办理50余件支持起诉案件,帮助追回劳动报酬、提供劳务致人身遭受损害赔偿费、交通事故致人身损害赔偿费、抚养费、赡养费共计300余万元,助力困难的支持起诉申请人获得司法救助金10余万元,为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贡献了检察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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