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已进入关键期,全国人民凝心聚力,为打赢疫情狙击战贡献出自己的力量,而少数人却任性妄为,肆意破坏疫情防控工作。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院主动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危害疫情防控相关刑事犯罪,为疫情防控营造良好司法环境。近日,我院依法对一起危害疫情防控案件犯罪嫌疑人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

案情回顾
2020年1月30日,修水县某村村干部带领村民,在村与村交界处进行设卡封路,控制人员流动。犯罪嫌疑人程某企图通行,被设卡人员拦下、进行劝离。但程某不听劝告,与设卡村民发生冲突,并拾起一块石头将村民陈某砸伤。经鉴定,陈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月10日,我院在依法告知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听取了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审查了全案证据的基础上,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犯罪嫌疑人程某批准逮捕。
法条链接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仍在持续,防控疫情仍须持续发力,仍需所有人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万众一心,抗疫必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