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发生后,国家启动了最高等级的一级响应。在全国人民凝心聚力,为打赢疫情阻击战贡献出自己的力量的时候,有些人却在借机敛财或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继上次依法对一起危害疫情防控案件犯罪嫌疑人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后,我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又对两起涉疫情犯罪案件进行提前介入,为打赢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件一:疫情当前,口罩成为了炙手可热的防护用品之一,已经到了一“罩”难求的地步。然而,部分不法分子利用口罩干起了诈骗的勾当。
犯罪嫌疑人汤某某在没有N95口罩货源的情况下,在闲鱼平台发布出售N95口罩的虚假信息,在收到被害人用于购买口罩的钱款后便将被害人拉黑,切断与被害人的联系。汤某某通过上述手段,诈骗金额达到4505元。2020年2月7日,汤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修水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案件二:疫情发生以来,我县为了防止疫情扩散蔓延,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组织“警医”等力量进行设卡量体温,警察、医生等相关工作人员不辞辛苦,昼夜在公。可是偏偏有人不服从管理,实施暴力妨害疫情防控的行为。
2020年2月12日14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匡某芬及其父亲匡某明骑一辆三轮电动车拉水泥,经过卡点时,被设卡检查新冠病毒的防疫人员拦住,匡某芬不服从管理,双方发生争执。匡某明打电话叫匡某才、犯罪嫌疑人胡某花等人过来帮忙,防疫人员见状便打电话报警,民警到场后,犯罪嫌疑人匡某芬、胡某花将公安民警挠伤并扯坏警服。犯罪嫌疑人匡某芬、胡某花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日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检察亮剑
接到公安机关案情通报后,我院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指派检察官提前介入,了解案情后,就固定证据和法律适用提出了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引导进一步侦查取证工作。
检察官普法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那么什么是诈骗?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好多人应该会问:江西省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为5000元,那为什么案件一里面诈骗金额4505元就会涉嫌诈骗罪?
那么小编就给你们答疑解惑吧!
根据2016年12月20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妨害公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
当前正处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任何利用疫情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严惩!共同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需要每一位公民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温馨提示
犯罪分子借疫情行骗花样百出,我们要细心识别,购买口罩等防护用品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进行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