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是小朋友都懂的道理。但生活中,总有人抱着侥幸心理,酒后开车酿事故,害人又害己,下面的这个胡某某就是如此。

2020年4月的一天中午,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在家喝了两杯自酿杨梅酒。当日下午,胡某某在明知自己饮酒后不能驾车的情况下,仍然驾驶一辆小型客车载着朱某某、高某某等人上路。车辆行驶不久,胡某某迷糊中驾驶车辆撞向了道路中间的防护栏,造成车上人员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后经鉴定,高某某在此次事故中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胡某某自身也在事故中受了伤。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胡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7月14日,我院依法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修检君提醒:
人在饮酒后意识模糊,开车上路极易引发交通事故,请广大驾驶员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