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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落实“三个规定”情况通报
时间:2023-01-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修水县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及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实行填报常态化。2022年全体干警填报了重大事项及相关接触交往行为信息48条,其中院领导19条、第一检察部17条、第二检察部3条、第三检察部2条、法警大队1条、政治部4条、良塘新区检察室2条。

一、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有哪些?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二、遇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司法人员应该怎么做?

1、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2、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三、担心记录报告后,被打击报复?

1、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2、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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